CMDE审评论坛官方发布IVD共性问题
答疑汇总(一)
1.流式细胞仪配套用试剂注册申报相关问题的建议 (2009-01-04)
2.免疫组织化学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注册申报资料的基本要求 (2013-01-04)
3.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试剂审评要点 (2014-07-09)
4.关于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检测结果不一致样本的确认 (2017-11-02)
5.关于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对比试剂/方法的选择 (2017-11-02)
6.如何统计体外诊断试剂定量检测产品临床试验数据 (2017-11-02)
7.关于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入组病例样本的常见问题 (2017-11-02)
8.欧盟体外诊断新法规主要变化情况简介 (2017-11-02)
9.人EGFR突变基因检测试剂注册申报现状及共性问题概述 (2017-11-03)
10.海洛因滥用的特异性检测物:6-单乙酰吗啡 (2017-11-15)
11.选择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机构除法规要求资质外还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2017-11-15)
12.在60℃条件下进行了终产品的加速稳定性试验,是否可以不限定产品的储运条件 (2017-11-15)
13.产品货架有效期缩短,是否不需在许可事项变更申请中再提交技术文件 (2017-12-05)
14.FoundationOne CDx伴随诊断产品概述 (2017-12-21)
15.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使用的试剂批次是否必须为检验批次,是否必须使用同一批次 (2018-02-27)
16.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的变化是否均需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2018-03-09)
17.循环肿瘤DNA(ctDNA)检测研究进展概要(2018-04-18)
18.体外诊断试剂在进行临床试验时,如采用测序方法作为对比方法,针对测序方法应提供哪些临床资料 (2018-05-07)
19.奥希替尼获批一线治疗以及相关伴随诊断试剂的情况概要 (2018-05-17)
20.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中临床伦理文件的提交应注意哪些事项 (2018-06-07)
21.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有效期的确定 (2018-07-05)
22.是否可以通过变更形式在试剂注册单元中增加校准品、质控品 (2018-07-13)
23.体外诊断设备环境试验要求 (2018-07-27)
24.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综述资料中第(五)部分编写注意事项 (2018-08-09)
25.SMN1基因外显子缺失检测试剂的临床价值及相关产品审评情况 (2018-09-04)
26.关于体外诊断试剂“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供应商变更”的法规理解 (2018-09-13)
27.国家参考品发布和更新后,不同注册阶段的试剂检验相关执行问题 (2018-10-26)
28.如何确定多项联检试剂是否可以作为同一注册单元 (2018-11-30)
29.试剂盒说明书中的参考值涉及不同的年龄分布,应怎样进行临床试验样本选择 (2018-12-14)
30.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说明书“标识的解释”项涉及修改如何执行(2019-02-02)
31.PD-L1抗体试剂的审评挑战 (2019-02-15)
32.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能否使用冻存样本 (2019-02-22)
33.关于人类Brca1/2基因突变检测试剂注册审评概述 (2019-02-28)
34.新研制试剂的配套专用仪器尚未取得注册证,是否可以申请试剂注册 (2019-03-22)
35.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如采用核酸序列测定、GC-MS/MS等实验室检测参考方法作为对比方法进行比较研究,是否可以委托测试 (2019-04-19)
36.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附录中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该如何填写 (2019-07-08)
37.如何解决流行性感冒病毒检测试剂临床试验中H5N1亚型病例难以获得的问题 (2019-08-01)
38.水通道蛋白抗体检测试剂注册审评概述 (2019-08-01)
从IVD产品注册工作这么多年,一直以来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CMDE)都是心存敬畏的,可是近些年来,无论是从参加CMDE的法规培训班、各种MD行业发展论坛CMDE老师作为嘉宾的演讲,还是CMDE每月的现场咨询,再到CMDE官网-评审论坛(https://www.cmde.org.cn/CL0010/index.html)及微信公众号(“中国器审”),已经逐渐感觉到CMDE越来越“接地气”,其中也不乏“幽默”(指公众号中的漫画图文宣贯)。对于行业同仁无法从法规或各项指导原则中获取明确答案的疑问,CMDE的老师们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汇总,整理出共性或典型性的问题通过各种形式公告给行业同仁,相信大家也是“受益匪浅”。今天,将这些关于IVD的疑问解答(截至2019年8月1日)汇总整理,供大家查阅学习。
1.流式细胞仪配套用试剂注册申报相关问题的建议 (2009-01-04)
流式细胞仪配套用试剂是指标记有荧光染料(直接或间接法)的各种细胞分化抗原的单克隆抗体,这些抗体与血细胞或组织细胞的各种抗原分子特异性结合,与流式细胞仪配套使用,对人血液、骨髓液或其它体液标本中的被标记细胞进行分类和计数。这类试剂的生产工艺和检测原理非常相似,但种类繁多且临床用途极为广泛。基于流式细胞仪配套用试剂注册申报工作的需要、该类试剂在临床及检验医学的应用实践、注册检测的实际情况以及部分生产企业的建议,结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以及《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现对流式细胞仪配套用试剂注册申报的相关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产品分类
根据目前流式细胞仪配套用试剂在临床中的实际应用情况,综合评价其风险程度,建议将流式细胞仪配套用试剂统一归为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
二、注册检测
对于首次注册产品,申请人拟定申报产品的产品标准后,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具有相应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测。流式细胞仪配套用试剂的注册检测一般应包括以下性能指标:
(一)准确性
验证试剂盒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用同一试剂盒多次检测相应的质控品或校准品,每次检测结果均应在其靶值范围内。
(二)线性范围
线性是指检测结果与检测样品中分析物浓度成比例的能力。对于本类试剂,验证线性范围即是要评估试剂的检测结果具有可接受线性的细胞浓度范围。
(三)批内及批间不精密度
用于验证相互独立的检测结果间的差异程度,常用变异系数(CV)表示。本类试剂的不精密度评价应包括细胞计数比例差异和平均荧光强度差异两方面。平均荧光强度主要反应抗原的表达密度,在疾病状态下,许多抗原表达并不表现为阳性细胞的比例异常,而是其抗原密度表达异常,反映在流式细胞仪上即是平均荧光强度过强或过弱。考虑到目前平均荧光强度已经成为临床实践中较广泛应用的一个观察指标,故在此对该性能的不精密度做出要求。另外,鉴于国内目前尚无该类试剂相应的国家参考品,企业在进行注册检测时应自行提供相应的质控品或校准品。
三、 临床试验(一)样本例数
流式细胞仪配套用试剂临床研究的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用于罕见病、特殊病种的诊断试剂,申请人可提出申请酌减样本量。(二)试验方法
1、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流式细胞仪配套用试剂的临床研究应在三家以上(含三家)省级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对于特殊使用目的产品(例如,用于HIV检测),可以在相应的市级以上专科医院或其它诊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建议在国内不同城市选择临床单位,尽量使各单位的临床样本有一定地域代表性;临床研究单位须具有流式细胞仪专业的技术人员及相应的仪器设备,确保该项研究的实施。
2、研究方法:
(1)对于中国境内已有同类试剂批准上市产品的临床研究选择中国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对照试剂,采用拟申报产品(以下称实验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或优于已上市产品。
(2) 对于中国境内无同类试剂批准上市的产品临床研究选择国外已上市、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对照试剂,采用实验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对照试剂等效或优于对照试剂。同时,还应结合每个患者的临床病情对研究对象进行跟踪研究,以综合判断实验的检测结果,验证其与临床病情的一致性。
3、健康人群的选择临床研究应包括对部分来自健康人群样本的检测,确定正常参考值(范围),比较正常组和疾病组结果,以便对申报产品的临床性能做出合理的分析。正常组样本数一般在50-100例左右,对于新试剂或临床意义有待明确的试剂,可适当增加正常样本数。
4、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设置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5、流式细胞仪检测的专业性较强,实验操作人员应有一定的流式细胞仪检测经验,并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仪器、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实验中,实验试剂和对照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定期对仪器进行校准,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6、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相关分析、线性回归、ROC曲线分析、Logistic回归或Cox回归等。对于对比实验的等效性研究,最常用是对实验试剂和对照试剂的两组检测结果的相关及线性回归分析,应重点观察相关系数(r值)或判定系数(r2)、回归方程斜率及y轴截距等指标。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实验试剂与对照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
7、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如发现有样本在实验组和对照组间的检测结果有差异,应采用第三种同类试剂进行验证试验,同时结合患者的临床病情来判断差异的原因并确认正确的结果。
四、其它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样本采集和储存
1、说明书中应注明样本采集的方法、样本的储存及转运、抗凝剂的选择等事项,如果试剂盒可用于除血液、骨髓液外的其它类型标本,如腹腔穿刺液、脑脊液、淋巴结处理后悬液等,还应详细注明其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2、说明书中应注明样本采集后至抗体标记处理的时间间隔、样本标记后至上机检测采集数据的时间间隔,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关的稳定性研究数据资料。
(二)干扰/交叉反应
生产企业应对可能产生干扰或交叉反应的物质进行相关的验证试验,并在产品说明书的【注意事项】中注明相关情况,如未做这些验证实验,也应在说明书中说明情况并提醒用户在实际操作中注意。
1、含过量内源性物质(如溶血、高脂、高胆红素)的样本是否会对检测结果产生影响,对结果无影响的干扰物质浓度上限。冷藏、冷冻后复融或经高温处理的样本是否可用或可能对检测结果产生的影响。
2、样本中可能存在某些内生物质与待测抗原有相似化学结构或抗原表位,如蛋白、激素或近期服用的某些药物,这些物质可能与试剂中的单克隆抗体发生交叉反应而影响检测结果,企业应有相关的验证。(审评三处 供稿)(执笔人:李耀华)
2.免疫组织化学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注册申报资料的基本要求 (2013-01-04)
免疫组织化学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是指一类利用免疫学原理结合酶催化底物显色的化学方法,检测组织标本中抗原的检测试剂。此类试剂为待测抗原特异性单克隆或多克隆抗体,或抗体与显色系统、对照试剂、质控片及其它辅助试剂一同包装成试剂盒形式的检测试剂盒。该类产品检测项目繁多,应用广泛,检测过程为多步骤检测,影响因素多,在临床上主要用于检测细胞的特异性抗原以确定细胞的表型。该类产品的预期用途与诊断、鉴别诊断、预后判断、指导用药相关,按照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基于该类产品临床应用的重要性及特殊性,根据目前注册申报工作的需要、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以及《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结合临床及病理检测中的应用实践、临床病理专家和生产企业的建议,现对免疫组织化学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注册申报资料提出以下基本要求(对于本要求未提及的部分,申请人均应依据相关法规要求提交注册申报资料)。本《要求》是在目前科学技术认识水平及现阶段免疫组化类产品技术审评基础上形成的,审评人员会密切关注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随着认识的提高将适时调整。由于该类产品种类繁多,《基本要求》不能涵盖所有该类产品的特殊情况,如某些要求不适用,申请人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证明产品的技术性能,建议申请人对此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交相应的性能验证资料。依据免疫组化不同标志物的临床应用情况,将其分为二个大类:A类:Her2/Neu、ER、PR、ALK、CD117、c-met、CD20、EGFR等与临床治疗、用药密切相关的标志物;其他全新标记物,具有新的临床意义。B类:临床使用多个指标综合诊治的标志物之一,与辅助诊断、鉴别诊断、病情监测、预后相关标志物:如:Ki67、CK5/6等。
一、产品说明书
1. 【产品名称】:单独的第一抗体试剂通用名称建议采取以下命名方式:待测抗原特异性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抗体与显色系统、对照试剂、质控片及其它辅助试剂一同包装成试剂盒形式的检测试剂盒通用名称建议采用以下命名方式:待测抗原+检测试剂盒(免疫组织化学法)。如:雌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孕酮受体检测试剂盒(免疫组织化学法)。
2. 【预期用途】:应明确检测的样本类型(冰冻和/或石蜡包埋等);明确抗体的类型、克隆号、阳性着色特点;明确临床用途(诊断、鉴别诊断、预后判断、指导用药);指明“对任何阳性或阴性结果的解读,应由病理医生结合病理形态学、临床表现及其它检测方法进行,不作为单独的诊断指标。”
3. 【样本要求】:应明确对适用样本的取材、固定、包埋及稳定性(样本处理前、后的储存条件及有效期)的具体要求;对于骨组织进行脱钙处理等要求。此部分内容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操作性文件内容进行编写。
4. 【检测方法】:应注明标准操作程序(手工和/或自动化),明确推荐的染色前处理步骤、抗原修复方式、各步骤处理时间、所用缓冲液的配制及pH等内容;如果申报产品只包含第一抗体,应注明配套使用的第二抗体及显色系统的详细信息;如果抗体为浓缩型抗体,还需明确推荐抗体工作液的浓度、稀释液的详细信息;应明确详细的“质量控制”方法,为用户提供可作为(内部)阳性和阴性对照的组织名称。
5. 【检测结果的解释】:配合彩色图片对结果判读进行说明,明确阳性着色特点,包括颜色及着色部位。对可能出现的假阴性、假阳性情况进行说明,并明确提出出现该情况后的处理方法。彩色图片应至少包含,阳性及阴性质控片结果图例;对于A类产品,应包含不同级别(如适用)阳性及阴性质控片的结果图例。
6. 【参考值(参考范围)】:企业可根据适用情况进行编写;如不适用,无需编写。另:由于病理产品不存在“检验”说法,建议申请人,将说明书各项标题中,所有【“检验”】修改为【“检测”】。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抗体的免疫源资料。
2. 抗原的特性。
3. 详细的抗体制备资料,包括抗体的克隆选择、抗体的纯化。
4. 抗体性质鉴定资料,资料应包含对抗体类型、特异性、抗体识别表位、亲和力及效价的测定。申请人可通过双向琼脂扩散法、ELISA、western blot等方法进行研究。
5. 企业内部质控片及试剂盒配套质控片(如适用)的研究资料。建议在试剂盒中,设置弱阳性质控品(如适用),可更加灵敏的监控试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结果。
6. 封闭液的研究资料,封闭液应能够封闭非特异结合、内源性酶活性或内源性生物素等。
三、反应体系研究资料
由于染色温度、时间、抗原修复与否、修复方式等实验条件对于染色结果有较大影响,对于检测过程各步骤的实验条件,均应有充分的试验验证资料支持。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1. 应至少包含免疫反应性及精密度研究资料。
(1)免疫反应性:正常组织:对30种正常人体组织(见表1),每种组织类型不少于3例,进行特异性评价,同时对着色位置及染色特点进行描述。非正常组织:对相关良性、恶性病变组织进行特异性评价,每种组织类型不少于3例。
(2)精密度:在进行精密度评价时,除申报试剂本身的影响外,还应对检测时间(日内/日间)、批次(三个批次)、适用机型(如适用)等要素进行相关的验证。
2. 对于半定量的免疫组化检测试剂,应对不同强度分别进行研究。如有手工和自动两种修复、染色方式,还应对两种方式之间的精密度进行评价。
3. 对于已广泛应用的与治疗用药及预后相关的病理产品,应提供充分的文献支持资料,论证标记物与疗效、生存率之间的关系。支持资料可以为文献资料或实验室/多中心临床试验资料。对于新病理产品且预期用途与治疗用药及预后相关,支持资料应包括文献资料及实验室/多中心临床试验资料。
4. 建议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卫生部病理质控评价中心、各省直辖市临床病理质控中心等)、国际(NordiQC、UK NEQUAS、CAP等)质控机构的质控活动,并提交质控结果报告(如有)。
五、稳定性研究资料由于抗体开瓶/稀释后的稳定性根据不同的贮存条件有较大变化,且开瓶使用后效价变化较快,直接影响实验结果,因此,申请人除货架稳定性外,还应提交开瓶、机载稳定性研究资料。对于浓缩型的抗体,还应提交稀释后抗体工作液的稳定性研究资料。
六、参考值(范围)确定资料
对于上述A类产品中部分阳性级别与治疗用药相关的标记物,应提交染色特点的研究资料及参考值确定资料。由于此类免疫组化诊断标记物的参考值,随研究/应用的进展不断变化,参考值确定资料可提交参考文献资料。对于上述其它A类及B类产品,仅需提交染色特点的研究资料。
七、临床试验资料
1. 临床试验机构:该类产品临床试验应在不少于三家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完成,应在通过病理权威机构认证的实验室进行(如有)。2. 临床样本:
(1)样本选取:因免疫组化实验在临床上作为HE染色的后续步骤,应选择已有HE染色病理诊断的石蜡包埋组织和/或冰冻样本作为入选样本,该诊断应在原始数据记录表中予以体现,必要时,其结果应在临床总报告中列表进行总结。
(2)样本例数:对于上述分类A类产品,临床总样本数至少应满足1000例,阳性样本例数不应少于300例;上述B类产品,临床总样本数至少应满足500例,阳性样本例数不应少于150例。如适用冰冻样本,也需进行临床试验,且至少满足冰冻样本总例数不少于200例,其中应包含不少于60例阳性样本。对于发病率低的病种,临床试验阳性样本可适当减少。
(3)样本类型:应包括说明书预期用途声称的阳性样本。对于上述A类标记物,不同临床适应症均应涉及,每种适应症阳性样本不应少于100例,总阳性样本例数不应少于300例;对于B类标记物,要求阳性病例在说明书预期用途声称的表达组织中均应有所涉及,每种组织类型阳性样本不应少于30例。阴性样本除了癌旁正常对照外,还应包括易混淆的良、恶性疾病病例等。注:对于适用样本类型为石蜡包埋切片的检测试剂,临床试验样本也可使用组织芯片进行。
3. 对照试剂的选择:由于该类试剂目前在境内注册较少,建议临床试验选择公认较好的试剂进行比对,如:该抗体克隆经过国际权威机构(如NordiQC等)年度评分成绩较好。与对照试剂不符的样本应使用最终临床诊断结果进行确认。
4. 结果报告:
(1)原始数据:
1)应提交CRF汇总表,内容应包括:性别、年龄、被考核试剂检测结果、对照试剂检测结果、HE染色结果等。
2)应提交入选样本染色代表性彩色图片。
(2)统计:大多数免疫组化标记物的临床应用为定性类产品,一般应使用四格表进行统计,报告敏感性、特异性或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等;对于指导用药的定量、半定量产品而言,除了进行整体数据线性相关分析外,还应依据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分级统计。各结果应报告95%置信区间并进行统计检验。
5. 质控:由于免疫组化实验前处理步骤较多,导致判读结果可能会在实验人员间、实验室间产生差异。为了客观单一评价试剂性能,尽量减少这种人为差异对最终结果造成的影响,临床试验开始前,各临床机构应进行判读一致性试验及统一的质量控制,统一操作步骤,确保同样的染色片在不同医院的判读结果保持一致。该预评估内容,实现方法、结果等应在临床报告中体现。
6. 其他:
除上述要求外:
(1)如该抗体试剂适用不同检测体系,如配合使用的第二抗体、显色剂等,则不同检测体系(包括不同组合)均需在一种检测体系满足临床试验最低例数要求的前提下,增加的另外检测体系应再提交临床样本至少各200例。
(2)如抗体试剂包含浓缩型与即用型、手工操作与上机操作等不同剂型,在一种剂型满足临床试验最低例数要求的前提下,另一种剂型,需提交临床样本至少200例。
以上(1)、(2)需在不少于3家临床试验机构完成,且选择的临床样本应包含一定比例的阳性样本。表1:正常组织列表
中枢神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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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大脑(灰质与白质神经元、胶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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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小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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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分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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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上腺(皮质与髓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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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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胰腺(胰岛与外分泌胰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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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旁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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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体(腺垂体与神经垂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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睾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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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滤泡上皮、滤泡旁细胞、胶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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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 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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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腺(乳腺小叶、乳腺管、肌上皮细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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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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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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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桃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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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腺(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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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髓(淋巴细胞、单核细胞/巨噬细胞、粒细胞、红系祖细胞、巨核细胞、肥大细胞、破骨细胞、成骨细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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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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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支气管、细支气管、肺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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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血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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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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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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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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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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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肠(回肠、空肠或十二指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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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直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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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脏(门静脉、肝细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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唾液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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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尿生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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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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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列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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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宫(宫体、宫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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膀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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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骼肌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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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骼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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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 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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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 (表皮、 附件、真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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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周神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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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周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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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皮细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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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壁、腹壁、心包膜或胃肠、心脏与/或肺样本表面内层细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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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评三处供稿)
3. 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试剂审评要点 (2014-07-09)
一、前言
2011年12月23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流行性感冒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和《流行性感冒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流感病毒检测试剂指导原则》”),对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和抗原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进行了规定。本审评要点以上述两个指导原则为基础,结合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的特点,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提出了特殊要求。本审评要点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提供参考。申请人应当在符合《流感病毒检测试剂指导原则》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同时参考本审评要点,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虽然本审评要点仅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特殊要求进行了规定,但是如有新的流感病毒亚型流行暴发,申请人在研制相应产品并准备注册申报资料时也可参考本审评要点。本审评要点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审评要点。本审评要点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审评要点的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适用范围
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试剂包括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RNA检测试剂和人感染H7亚型禽流感病毒(2013)抗原检测试剂两大类产品。但由于人感染H7亚型禽流感病毒(2013)抗原检测试剂在临床试验和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临床阳性率不高、对临床辅助诊断帮助有限甚至延误诊断的问题,且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三版)》已明确规定“有条件开展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要对呼吸道标本开展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进行病例诊断;没有条件开展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应当尽快利用快速抗原检测试剂进行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并将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阳性的标本送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一步开展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因此,本审评要点仅适用于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RNA检测试剂。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RNA检测试剂是指利用各种方法学对人鼻咽拭子、口咽拭子、呼吸道洗液、抽吸液或其他呼吸道分泌物样本中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RNA进行体外定性检测。本审评要点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三、基本要求
(一)综述资料
新型甲型流感病毒通常由于基因的节段性重组所致,这种大范围的基因改变易导致病毒抗原特性的重大改变,称为抗原转变(antigenic shift)。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即为新型重组病毒,其内部基因来自于H9N2等禽流感病毒,从而导致病毒在抗原水平发生了明显改变,并同时具备了感染人体的能力。由于抗原性的明显改变以及可能由此造成的病毒毒力的增强,故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造成的感染病例多为重症肺炎,治疗不及时的患者死亡率远高于其他流感病毒感染患者。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应重点介绍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的生物学特点、研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的特殊防护措施等内容,并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国食药监械[2007]609号)的相关要求。
(二)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标本采集及处理、实验方法、检测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基本内容应当按照《流感病毒检测试剂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描述,其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和《流感病毒检测试剂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试剂说明书中需要重点描述的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更合理地完成说明书编制。
1.【产品名称】中应以“×××检测试剂盒(×××法)”的格式描述产品通用名称,其中待检目标物中病毒的命名应当与国家公布的病毒命名一致,如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
2.【预期用途】中建议重点描述以下内容:
(1)该产品用于定性检测×××样本中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RNA。适用的样本类型可能包括人鼻咽拭子、口咽拭子、呼吸道抽吸液、洗液或者其他呼吸道分泌物样本,具体内容应当根据临床研究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确定。
(2)在临床适应症背景资料部分,首先应当简单介绍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的特征,如病毒种系渊源、生物学性状、宿主特性、致病性、感染后临床表现、待测靶基因特征等;其次介绍待测人群特征,包括相关的密切接触者、具有流感样症状的患者、地域要求或年龄限制(如有)等;最后应对实验室和实验操作人员条件进行描述,包括实验室应当具备与检测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要求相一致的生物安全防备设施及防护程序,实验操作人员应当接受过基因扩增或分子生物学方法检测的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实验操作资格。
3.【检验原理】中应详细地描述产品的检验原理。
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的内容,由于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试剂属于应对疫情而紧急研发生产的产品,不具备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效期稳定性实验的条件,故建议将产品有效期描述为“有效期暂定六个月”,储存条件与申请人生产的同类产品相同,并与稳定性研究资料一致。
5.【样本要求】中所述的样本类型应当根据分析性能评估的结果以及临床研究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确定,并分别写明各类型样本的采集(方法、工具、样本容器)、处理、保存、运输方法。
6.【检验方法】中有关RNA提取的内容应当与研究资料中的内容保持一致,如产品不包含核酸提取试剂,应当明确写明适用的核酸提取试剂盒的名称、注册证号信息。
7.【检验方法的局限性】应根据产品特点分别写明以下内容:
(1)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为阳性,可提示所检样本中存在H7N9病毒,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2)对于临床高度怀疑的阴性结果,建议采用多种样本类型或多次采样进行检测,必要时可考虑采用其他试剂进行检测。
(3)有关假阴性结果的可能性分析
①不正确的样本采集、转运及处理、样本中病毒滴度过低均有可能导致假阴性结果。
②流感病毒待测靶序列的变异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序列改变可能会导致假阴性结果。
③未经验证的其他干扰或PCR抑制因子,如……等可能会导致假阴性结果(如有)。
8.【注意事项】应着重强调“操作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采样、转运和储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测”。
(三)注册检测
根据《办法》的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三类产品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相应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连续三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测。由于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试剂属于为应对疫情而紧急研发生产的产品,在疫情暴发初期尚无国家参考品,因此注册检测只能够使用生产企业自己建立的内部参考品。但是生产企业在获得产品注册证后,在注册证有效期内有国家参考品发布,则申请人应当采用国家参考品对申报产品进行验证,并在重新注册时提交验证报告。
(四)主要原材料、工艺及反应体系研究资料
建议申请人按照《流感病毒检测试剂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但应着重对以下内容进行描述。
1.产品研发应当依据权威机构发布的病毒核酸序列进行。对于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这类我国境内原发的新型甲型流感病毒而言,应当采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公布的序列进行研发;而对于境外原发的输入型新型甲型流感病毒而言,应当采用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的序列进行研发。
2.申请人应当详细提交引物、探针、企业参考品或标准品的选择与来源、制备过程、质量分析和质控标准的相关研究资料。若主要原材料为申请人自己生产,其生产工艺必须相对稳定;如主要原材料购自其它供货商,应提供对物料供应商审核的相关资料、供货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以及该原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资料。
(五)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建议申请人按照《流感病毒检测试剂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但应额外考虑以下内容。
1.最佳样本类型的选择对于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这类突发的新型流感病毒亚型,在疫情暴发初期最适合检测的样本类型可能尚未确认。因此,建议申请人对于确诊感染新型流感病毒的患者提取不同类型的样本,如鼻(咽)拭子、口咽拭子、呼吸道抽吸液、洗液、痰液或者其他呼吸道分泌物样本进行研究,在采用正确的标准采样方式的前提下,通过小样本量的研究确定产品检测的最佳样本类型,并在临床试验中选取最适合的样本类型验证产品的临床性能。在应急情况下,临床实际确诊感染新型流感病毒患者的数量和样本类型可能比较有限,申请人无法完全按照上述要求完成相关试验。在此条件下,申请人应当在临床研究环节尽可能地对能够从临床获得的各类型样本进行验证,在产品说明书【预期用途】和【样本类型】中写明最适用的样本类型,可以在【检验方法的局限性】中写明检测试剂对最适用样本类型以外的其他类型样本检出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的能力。
2.不同地区病毒分离株的验证在疫情暴发初期,由于不同的病毒株在组织亲和力、繁殖代谢特征、人群选择性、时间地域特征等方面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故申请人在进行分析性能评估时应当考虑到同一亚型的具有明显时间、地域差异性的不同病毒株在检测性能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选择多株来源于不同地区的病毒分离株对申报产品进行验证,并在产品说明书中对已验证的病毒株进行说明,以“型别/宿主/分离地区/毒株序号/分离年份(Hn和Nn)”的格式进行描述。
3.企业参考品设置对于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这类突发的新型流感病毒,在疫情暴发初期尚无国家参考品,申请人应根据产品性能验证的实际情况自行设定企业内部参考品。其中阳性参考品应尽量选取多个来自不同地区的已确认为新型流感病毒的病毒株,同时考虑同一病毒株的不同滴度浓度,但在应急状态下,已确认为新型流感病毒的病毒株可能难以获得,申请人可以根据已公布的基因序列选择假病毒或者重组质粒的方法构建阳性参考品,以验证检测试剂的分析灵敏度。阴性参考品应选取来源于人体的其他亚型流感病毒以及易引起相同或相似的临床症状的其他病原体,并维持一定的浓度水平,以验证检测试剂的分析特异性。申请人应对内部阳性/阴性参考品的来源、型别鉴定、病毒滴度等信息进行精确的实验验证,并提交详细的验证资料。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由于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试剂属于为应对疫情而紧急研发生产的产品,研发时间较短,在疫情暴发初期尚不具备完成长期实时稳定性研究的条件,同时受方法学限制不宜采用加速稳定性研究方法估算产品稳定性,因此建议将产品有效期暂定为六个月,储存条件根据申请人同类产品的研究结果确定,并提交相应研究资料。申请人应当自行拟订实时稳定性研究方案,在申报产品取得注册证后,按照方案进行稳定性研究,可在研究结束后以变更或者合并变更重新注册的方式修改产品说明书及产品标准中的有关内容,并提交完整的实时稳定性研究资料。
(七)临床研究资料
对于新型甲型流感病毒亚型检测试剂而言,如在疫情暴发初期已有相当数量(不少于300例)的经国家CDC推荐方法确认为新型流感病毒感染的病例,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指导原则》和《流感病毒检测试剂指导原则》的要求在至少三家省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病例总数不少于1000例的临床研究,并提交临床研究资料。对于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试剂来说,在2013年上半年疫情暴发期间,确诊病例总数仅为100多例,在此基础上开展临床研究虽然可以达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指导原则》对新诊断试剂临床研究病例总数至少1000例的要求,但阳性病例数量难以达到临床研究总量的三分之一。在此种情况下,如申请人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国食药监械[2009]565号)进行申请并获准进入应急审批程序,则其开展的临床研究应当在研究方法、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临床试验方案制定、样本类型、统计学分析、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等方面按照《流感病毒检测试剂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但在病例数量、样本构成及对照试验方法方面可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1.病例数量临床研究病例数应达到总病例数至少500例,阳性病例至少100例的要求。
2.样本构成
(1)阳性样本的构成不少于100例(按病例计算,同一病例的重复采集样本只计算一例,下同)的阳性样本中,至少有50%的样本应当是来源于不同患者的新鲜样本,其他阳性样本可以是由疾控中心提供的来源于不同患者的核酸液样本,但数量不能超过阳性样本总数的50%。如申报产品可以检测多种类型样本,则每种类型样本的阳性样本量应不少于30例。
(2)阴性样本的构成由于申报产品的临床适用人群包括相关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具有流感样症状的患者,因此临床研究中的阴性样本应采用其他常见的流感病毒亚型(如当年及其它年份流行的流感病毒)以及非流感病毒感染但具有流感样症状的患者的新鲜样本,而不应将正常人样本考虑在内。3.对照试验方法对于尚无同类产品批准的核酸检测试剂,考虑到病毒分离培养鉴定方法的灵敏度问题,申请人应当采用病毒核酸序列测定方法或者国家公布的检测方法作为参比方法,但用于核酸序列测定的引物序列应不同于考核试剂中用于检测目的基因的引物序列。如已有同类产品在境内批准上市,除上述方法外,还可选择已上市产品作为对照,同时选择病毒核酸序列测定方法或者国家公布的检测方法作为复核方法。申请人按照上述要求完成临床试验的情形下,如经审评其产品基本满足临床使用需求,则最终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且申请人在产品上市后还需继续进行临床试验数据的收集整理。
四、参考文献
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2007年4月19日
2.《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械[2007]240号),2007年4月28日
3.《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械[2007]240号),2007年4月28日
4.《流行性感冒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食药监办械函[2011]540号),2011年12月23日
5.《流行性感冒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食药监办械函[2011]540号),2011年12月23日
6.《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三版)》,(国卫办疾控发[2014]9号),2014年1月27日7.Reagents for Detection of Specific
NovelInfluenza A Viruses,CDRH, FDA, USA, March 22,
2006.
未完待续。
来源: 奥咨达医疗器械服务集团 临床研究事业部IVD运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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