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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9年第28号)
发布时间:2019/6/19 9:48:42

关于调整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9年第28号)

 

为进一步规范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工作,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三定规定,现就调整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标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工作。

二、申请人通过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信息系统向标管中心提交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申请(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标管中心对收到的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正或者予以退回。

四、标管中心对受理的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申请进行审查,20个工作日内提出属性界定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研究提出产品属性的技术建议。补充资料和专家研讨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

五、需补充资料的,申请人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一次性补充,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或者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补充资料的,退回申请。

六、申请人若对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结果有异议,可在界定结果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标管中心提出复审。标管中心组织复审,复审意见作为最终属性界定结果。

七、标管中心及时在其网站对外公布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结果。

八、其他药械组合产品注册事项按照《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09年第16号)的规定执行。

九、本通告自201961日起实施。

 

国家药监局
2019
528

 

附件

 

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工作流程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nifdc.org.cn/)进入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研究所二级网站(网址:http://www.nifdc.org.cn/qxbgzx/CL0482/),点击进入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信息系统,填写《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申请表》,并上传其他申请资料。

 

二、申请资料要求

 

(一)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申请表

 

(二)支持性材料

 

1.产品描述

产品的名称、组成成分(所含成分剂量)、组合方式、预期用途、使用时与患者接触部位/接触时间、产品示意图、实物照片等。

2.作用机制

组合产品及各组成成分的作用机制,主要及次要作用方式,并提供相关的支持和验证性资料。

3.拟采用的使用说明书(或用户手册等)

4.组合产品各组成成分来源

5.申请人属性界定意见及论证资料

组合产品实现预期目的的首要作用方式、确定依据和支持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对组合产品中发挥、部分发挥和不发挥主要作用的组分进行系统论证并提供支持性资料。

6.相关产品的描述及监管情况

明确药械组合产品中药品或组分按药品管理及其佐证资料。如已有相似或相关的产品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简要介绍该产品结构、组成(含量)、预期用途等基本情况、管理属性和类别及支持性资料。对于境外产品属性界定申请,应同时提交该组合产品在其当地上市的资料。

7.其他与产品属性确定有关的资料

在线打印《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申请表》并签字签章,扫描后连同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按要求上传。所有申请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三、申请状态和结果查询

 

申请人登陆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信息系统即可查询申请状态和结果。

 

 

 

 

来源:中国药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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