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体外诊断试剂许可事项变更注册项目
立卷审查要求(试行)
相关说明:
1.为确保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许可事项变更注册项目立卷审查的规范开展,制定本审查要求。
2.立卷审查指按照立卷审查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进入技术审评环节的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进行判断的过程。立卷审查不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的合理性、充分性进行分析,亦不对产品风险受益比进行判定。
3.对于立卷审查要求中的问题,若在立卷审查环节未能做出充分判断,导致不应通过立卷审查环节的申报资料通过了立卷审查,在技术审评环节,仍可对立卷审查要求中的问题提出补正意见。
4.若许可事项变更申请增加的内容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批准内容不能作为同一个注册单元,审评人员应在“总体审查问题”的第1个问题的“存在问题”一栏中明确建议删除的内容,仅对剩余部分开展立卷审查,并注明“立卷审查的对象为可以保留在本注册单元内的内容,已建议删除的内容相关的立卷审查问题,本次立卷审查未予判断”。若在去掉不属于同一注册单元的内容后,无其他变更申请事项,则可直接做出“立卷审查不通过”的决定,不需要回答其他立卷审查问题。
5.本文件供审评机构用于体外诊断试剂复杂许可事项变更申报资料的立卷审查。注册人在准备注册申报资料时,可依据本文件进行自查,自查表不需要在申报时提交。复杂许可事项变更的判定准则,另行规定。
6.本文件与电子申报配合使用,章节设置与电子申报保持一致。
使用说明:
1.产品许可事项变更注册立卷审查由审评部人员、临床与生物统计部人员共同完成,临床评价部分按照职能分工,由审评部或临床与生物统计部人员完成,剩余部分由审评部人员完成。
2.审评部人员、临床与生物统计部人员分别填写产品基本信息,分别开展各自负责内容的审查,并分别给出负责内容的审查分结论。
3.审评部人员、临床与生物统计部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立卷审查时,应按照表格要求进行适当选项的勾选,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填写。对于勾选“否”的项目,应在“存在问题”中给出该项判定为“否”的所有原因。存在问题将告知注册人。
4.对于需要开展临床评价的情形,本表格中临床评价问题的回答应通过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立卷审查表”中问题的回答得出最终结论。“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立卷审查表”应作为立卷审查单的一部分进行汇总。
流水号:
产品名称:
注册人名称:
临床与生物统计部立卷审查分结论适用性:
□适用 □不适用
审评部立卷审查分结论:
□通过 □不通过
临床与生物统计部立卷审查分结论:
□通过 □不通过
立卷审查总结论:
□通过 □不通过
基本审查问题
如选择任意一项阴影块的答案,可直接做出“立卷审查不通过”的决定,不需要回答其他立卷审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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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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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卷审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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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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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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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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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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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是否将产品由低类别变更成了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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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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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请内容是否包含属于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范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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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审查问题
1.如果提交了相关资料则勾选“是”,如果不做要求则勾选“不适用”,如未能提供则勾选“否”。
2.对任何问题回答“否”都会导致做出“立卷审查不通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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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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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卷审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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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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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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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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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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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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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内容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批准内容是否属于同一个注册单元。
注1:若此处回答为否,应在“存在问题”中明确建议删除的规格型号、产品组成,并注明“立卷审查的对象为可以保留在本注册单元内的内容,已建议删除的内容相关的立卷审查问题,本次立卷审查未予判断”。
注2:若在去掉不属于同一注册单元的内容后,无其他变更申请事项,则可直接做出“立卷审查不通过”的决定,不需要回答其他立卷审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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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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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文件除证明性文件外,均应当以中文形式提供,如证明性文件为外文形式,还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并由代理人签章。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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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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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进口产品,原文资料及申请人出具的其他资料由注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或者签名并加盖组织机构印章,并由注册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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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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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申报资料中的申请内容具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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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和国家、行业标准识别
请勾选、填写变更涉及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和适用的国家、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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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通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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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适用不适用
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适用不适用
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适用不适用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适用不适用
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适用不适用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适用不适用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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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专用、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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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国家、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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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卷审查问题
1. 若提交了相关资料则勾选“是”,如果不适用则勾选“不适用”,如果适用但未能提供则勾选“否”。
2. 对任何问题回答“否”都会导致做出“立卷审查不通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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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申报资料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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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卷审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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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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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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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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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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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地区性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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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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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是否完整填写了所有适用的信息。申请表带有数据校验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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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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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注册人是否正确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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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人是否正确提供了注册人注册地或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新的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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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变更事项不需要获得注册人注册地或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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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变更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地址,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地址变化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如有)。
2.新的生产场地符合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者通过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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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申请许可事项变更时,应当提交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审查通知单/公示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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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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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人是否正确提交变更事项在境外注册人注册地或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获得的新的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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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不需要获得注册人注册地或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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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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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声明本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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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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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确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境内产品由注册人出具,进口产品由注册人和代理人分别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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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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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确提交声明:声明本产品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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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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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人是否正确提交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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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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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历次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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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申报产品综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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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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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交关于变更情况的声明、变更的原因及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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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2.4
CH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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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变更情况提供相应的说明及变更对比表,包括以下情形:
(一)变更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的供应商。
(二)变更检测条件、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
(三)变更产品储存条件和/或有效期。
(四)修改产品技术要求,但不降低产品有效性的变更。
(五)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地址的变更。
(六)对产品说明书和/或产品技术要求中文字的修改,但不涉及技术内容的变更。
(七)变更包装规格。
(八)变更适用机型。
(九)增加临床适应症的变更。
(十)增加临床测定用样本类型的变更。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产品有效性的变更。
注:勾选对应的情形,若相应的说明和变更对比表均提交了,则此项目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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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情况的说明是否清晰描述了每项变更申请所对应的产品变化?
注1:描述是否清晰的判定标准以是否影响回答立卷审查问题为准。
注2:该部分若描述不清晰,应在存在问题中告知注册人“由于变更情况描述不清,无法充分了解产品实际发生的变化,对申报资料的立卷审查可能存在不充分的问题,注册人修改此部分所提出问题后,再次立卷审查,不排除提出新问题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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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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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的供应商,应当提交变更后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的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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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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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申报综述信息:如涉及登记事项变更内容,提交了登记事项变更的其他证明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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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非临床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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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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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了与产品变化相关的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注:仅对是否包含这些内容进行评判,不对内容进行实质的审评,风险分析、评价是否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和验证结果是否充分,剩余风险是否可接受等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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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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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具体变更情况,提交变更前、后的产品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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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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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了样本稳定性的研究资料。
注:对适用性进行判断。研究资料具体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充分性,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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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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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适用的样本类型及抗凝剂进行适用性确认并提交研究资料。
注:对适用性进行判断。研究资料具体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充分性,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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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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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了校准品的量值溯源资料。
注:对适用性进行判断。研究资料具体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充分性,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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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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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了质控品的赋值资料。
注:对适用性进行判断。研究资料具体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充分性,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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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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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了测量准确度(包括精密度)的研究资料。
注:对适用性进行判断。研究资料具体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充分性,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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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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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了分析灵敏度的研究资料。
注:对适用性进行判断。研究资料具体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充分性,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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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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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了分析特异性的研究资料。
注:对适用性进行判断。研究资料具体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充分性,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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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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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了高剂量钩状效应/前带效应的研究资料。
注:对适用性进行判断。研究资料具体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充分性,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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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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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了测量范围的研究资料。
注:对适用性进行判断。研究资料具体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充分性,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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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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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了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的研究资料。
注:对适用性进行判断。研究资料具体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充分性,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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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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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了反应体系确认的研究资料。
注:对适用性进行判断。研究资料具体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充分性,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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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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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了试剂稳定性的验证报告。
注:对适用性进行判断。研究资料具体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充分性,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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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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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了适用的其他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非临床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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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临床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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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变更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的供应商、变更检测条件、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增加临床适应症、增加临床测定用样本类型等变更情形,提交了临床评价资料。
注:其他情形存在的问题,不作为不予立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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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回答“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立卷审查表”中适用的问题。并在此处给出最终的总结论。
注:若无法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立卷审查表”中的问题进行逐个回答,可直接勾选“否”,并在“存在问题”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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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说明书、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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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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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了变更前、后的标签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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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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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了变更前、后的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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