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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6/25 14:15:40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本市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2号)、《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08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产品备案管理主体

依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履职公告》(公告〔2020〕38号)规定,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产品备案工作要求

(一)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相关事项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新办

2.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

3.第一类医疗器械取消备案

4.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遗失补办

5.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新办

6.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

7.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取消备案

8.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凭证遗失补办

(二)备案人可登录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yjj.beijing.gov.cn)企业服务平台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备案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备案资料(附件1),填写《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附件2),获取备案编号。备案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三)涉及产品管理类别判定的,备案人应当结合产品实际情况,根据《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和有关分类界定结果等文件中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进行判定。判定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人向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超出目录内容的,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分类界定,经判定明确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向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

(四)备案人提交符合要求的产品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向备案人提供备案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告知书》见附件3),并按照规定公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附件4)中登载的有关信息。

(五)备案人跨管辖区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和受托生产企业提前沟通,并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产品备案。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各自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备案信息沟通。

(六)已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备案人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并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文件(附件1、附件5)。对变更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登载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变更情况”栏中,并按照规定公示变更情况相关信息。

三、取消产品备案工作要求

(一)备案人主动提出取消产品备案的,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办理。

(二)备案人住所迁出原所在辖区的,应当向现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重新提出产品备案,并应当向原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取消产品备案,备案人未取消原产品备案的,原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公告取消其产品备案。

(三)已备案的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为第二类、第三类和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备案人应当在有关医疗器械类别调整规定时限内主动向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取消产品备案。备案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取消产品备案的,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公告取消其产品备案。

(四)《营业执照》被依法注销或吊销的,备案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取消产品备案,未取消产品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告知书》自动失效,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公告取消其产品备案。

(五)在产品备案后,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备案人备案资料的规范性进行回顾性检查,发现备案资料不规范的,应当责令备案人限期改正。备案人未按照要求限期改正的,应当公告取消产品备案。

(六)备案人开展产品再评价工作的结果表明,已上市产品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应当主动申请取消产品备案,备案人未提出取消产品备案的,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公告取消其产品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取消产品备案的情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自备案人取消产品备案,或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取消产品备案之日起,备案人不得再继续生产相应医疗器械,在取消产品备案前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生产的合格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销售使用。取消产品备案相关信息由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其他要求

(一)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取得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继续有效。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备案人变更备案的,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发放《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告知书》。

(二)备案凭证遗失补办事项适用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遗失补办,《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告知书》遗失不再办理补办,由备案人登录企业服务平台自行打印电子《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告知书》。

(三)因《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变更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告知书》导致现有库存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材料的文字性改变,如备案编号由“京东械备20210012号”变更为“京东械备20210012”的情形,原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材料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12月31日,但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材料内容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编号的编排方式为:京×1械备××××2××××3。其中:×1为备案部门所在辖区的简称;××××2为备案年份;××××3为备案流水号。

(五)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京食药监械监〔2014〕39号)同时废止。国家药监局另有文件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资料要求及说明

2.《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格式)

3.《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告知书》(格式)

4.《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和《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格式)

5.《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变化内容对比表》和《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变化内容对比表》(格式)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9日

 

 

附件1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资料要求及说明 

一、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新办/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新办

(一)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

(二)关联文件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生产企业资格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复印件。

(三)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编制,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成品的可进行客观判定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和检测方法。

(四)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检验报告应为产品全性能自检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检验的产品应当具有典型性。备案人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或开展自检的,可参照《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08号)规定执行。

检验报告后随附产品实物照片。产品实物照片应当包括拆除所有内外包装后的样品实物照片,以及内外包装实样照片。多个型号规格的,提供典型产品的照片。

(五)产品说明书及最小销售单元标签设计样稿

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说明书中产品性能应当与产品技术要求中的相应内容一致。

(六)生产制造信息

对生产过程相关情况的概述。无源医疗器械应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有源医疗器械应提供产品生产工艺过程的描述性资料,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或生产过程的概述。体外诊断试剂应概述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固相载体、显色系统等的描述及确定依据,反应体系包括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要求、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校准方法(如果需要)、质控方法等。

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列出受托生产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

(七)符合性声明

1. 声明符合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相关要求;

2. 声明本产品符合有关分类的要求及依据,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或《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有关内容,应当注明确切的产品分类依据,明确所属子目录、一级、二级产品类别;

3. 声明本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

4. 声明所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

(八)授权委托书

递交资料时,具体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二、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

(一)变化情况说明及相关关联文件

变化情况说明应附备案信息变化内容对比表。

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变化的,应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变化内容对比表及产品检验报告(如涉及)。

(二)关联文件

如变更事项涉及备案的关联文件变化的,应当提交新的关联文件。

(三)符合性声明

1. 声明符合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相关要求;

2. 声明本产品符合有关分类的要求及依据,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或《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有关内容,应当注明确切的产品分类依据,明确所属子目录、一级、二级产品类别;

3. 声明本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

4. 声明所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

(四)授权委托书

递交资料时,具体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三、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遗失补办/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凭证遗失补办

(一)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

(二)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遗失情况说明

(三)授权委托书

递交资料时,具体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四、第一类医疗器械取消备案/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取消备案

(一)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

(二)第一类医疗器械取消备案申请书

(三)授权委托书

递交资料时,具体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五、备案资料内容要求

(一)产品名称(产品分类名称)

产品名称(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原则上应当直接使用《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品名举例”所列举的名称;对于确有需要调整产品名称进行备案的,应当采用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及相关命名指导原则的名称。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名称(产品名称)应当采用《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中的产品分类名称(产品名称)。

(二)产品描述、预期用途

“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应当符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和《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以下统称目录)中相应要求,不应超出目录中“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及相关内容的范围。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产品描述项下使用“通常由……组成”时,相关内容只是给出了产品的代表性结构组成。备案时,可以根据备案产品的实际情况,描述结构组成;描述时,不可使用“通常由……组成”,而应使用“由……组成”,并写明具体的组成。有“一次性使用”“重复性使用”“无源产品”“粘贴部位为完好皮肤”“不具有剂量控制功能”“非无菌提供”等限定性表述的,备案产品“产品描述”应当明确。

(三)型号/规格

型号/规格不应包含存在明示或暗示治疗疾病、夸大预期用途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

(四)备案人名称、住所

境内备案人备案表中的备案人名称、住所应当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一致。

(五)说明书

说明书中涉及产品描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构组成、主要组成成分、预期用途、使用方式、注意事项等涉及产品描述的部分)不得超出其他备案资料中的相应内容。

如产品使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灭菌或消毒,在备案时提交的产品说明书中应提供经验证的灭菌或消毒方法。

六、备案资料形式要求

(一)备案资料完整齐备。备案表填写完整。

(二)各项文件除关联文件外均应以中文形式提供。如关联文件为外文形式还应提供中文译本并由代理人签章。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三)产品备案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应当由备案人签章。“签章”是指:备案人盖公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盖备案人公章。

(四)备案人提交纸质备案资料的,备案资料应当有所提交资料目录,包括备案资料的一级和二级标题,并以表格形式说明每项的页码。

七、其他要求

(一)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产品,应当按下述要求备案:

1.对于出厂时为非无菌提供的,使用前需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灭菌或消毒,以满足临床需求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例如:非无菌提供的可重复使用眼科手术刀),“产品描述”项下应当写明“非无菌提供,使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灭菌”或“非无菌提供,使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消毒”;“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提供灭菌或消毒方法,所提供的灭菌、消毒方法和产品可以承受的灭菌、消毒次数应经过确认。

2.于出厂时为非无菌提供的,使用前不再进行灭菌或消毒,但为了满足临床需求本身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例如:接触创面的按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创口贴),“产品描述”项下应当写明需符合的微生物限度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中应当写明需符合的微生物限度要求;“生产制造信息”中应当写明:为使产品符合规定的微生物限度要求,生产者采取了哪些措施;目前符合哪项标准规定的微生物限度要求(如适用)。

(二)《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09-02-03物理降温设备”“09-03-08光治疗设备附件”“14-10-02创口贴”20-03-11穴位压力刺激器具”四类产品,不能含有中药、化学药物、生物制品、消毒和抗菌成分、天然植物及其提取物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代谢作用的成分或者可被人体吸收的成分,包括但不限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附录所列成分。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09-02-03物理降温设备”备案时,产品名称应当直接使用目录“品名举例”所列举的名称,预期用途不得超出目录规定的预期用途。

(三)关于组合包类产品。由需配合使用从而实现某一预期用途的一种以上医疗器械组合而成的产品,若组合中所有产品均为第一类医疗器械(不得含有任何形式的非医疗器械产品),且组合后不改变各组成器械的预期用途,可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其产品名称应体现组合特性,原则上按其主要临床预期用途命名,名称的组成内容应在所属目录“产品类别(一级或者二级)”、所含各产品的“预期用途”范围内,如上肢内固定手术器械(包)、膝关节手术器械(包)等。同时,“产品描述”应包含所有组成的医疗器械,并说明各组成医疗器械的“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且其基本内容均应与目录中的相应内容一致。组合包类产品以包内对其预期用途起主要作用的医疗器械的分类编码作为该组合包的分类编码。


附件2



填表说明

1. 本表用于进口和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备案。

2. 要求填写的栏目内容应使用中文、完整、清楚、不得空白,无相关内容处应填写。因备案表格式所限而无法填写完整时,请另附附件。

3. 境内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只填写备案人名称、住所和生产地址中文栏。进口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人的住所和生产地址中文栏自行选择填写。进口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人名称、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体外诊断试剂为产品分类名称,以下同)中文栏必填。

4. 进口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名称、备案人名称、住所和生产地址原文栏必填,原文填写内容应与备案人住所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中载明内容和文种一致。如备案系统不支持原文文种填写,则原文栏填写英文,英文内容必须与原文一致。

5. 境内医疗器械备案人应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 进口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名称、备案人名称、住所和生产地址英文栏必填。如原文非英文,英文内容必须与原文一致。

7. 所填写各项内容应与所提交备案材料内容相对应。

8. 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编码均使用《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分类编码,分类编码填写为子目录编号-一级产品类别编号-二级产品类别编号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编码为“6840”组合包类产品以包内对其预期用途起主要作用的医疗器械的分类编码作为该组合包的分类编码。

9. 备案人、代理人住所栏填写备案人和代理人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关联文件上载明的住所

10. 备案人、代理人所在地系指备案人和代理人住所所在国家(地区)或省(区、市)。

11. 境内备案人委托生产的,应当填写受托企业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地址后应当注明“(委托生产)”

12. 如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请在本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栏中说明。


 




附件4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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