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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率由95%下降到60%左右
发布时间:2022/12/21 15:48:46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率由95%下降到60%左右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率由95%下降到60%左右(引入创造性审查后估计更严更低),现在被标记为非正常申请、无实质审查内容被驳回已经是常态化,实用新型高授权率的时代一去不复返,请各位申请人理性对待。

一、实用新型审查趋严的政策背景

        2018年11月5日,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习主席主旨演讲:(中国将在以下几方面加大推进力度:中国将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11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举办“履行审查职责、促进质效提升”学术研究交流会。

        2018年12月24日,《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在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法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对未经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质量提出了客观需求。

        2019年3月,《专利代理条例》,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强化监管,提升专利质量和运用水平。

        2019年5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强化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责任监管。

        2019年5月,专利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为期两年的对专利代理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

        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速度- -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结构- -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动力- -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服务业发展及创新驱动。

        专利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其发展趋势也需要与宏观经济发展保持一致,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

       经济新常态对专利申请端、审查端、应用端、保护端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查端作为专利授权的总闸门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二、实用新型审查趋严的数量背景

        2009-2018年,申请量30万-200万,授权量20万-154万。2019年上半年,新型申请101万件(-1.9%),授权74.7万件(+1.1%),周期6.2个月;授权率75%左右。

2016起开始控制授权数量,2016-2019年,授权率从90%逐步下降到75%。

        中国的专利申请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甚至超过美国、日本、德国、韩国等主要国家的专利申请量的总和。专利数量与国家的科技实力严重不匹配。中国实用新型占全世界95%以上,日本、德国实用新型数量减少。数量阶段任务已经完成,需要通过优胜劣汰进入质量发展阶段。

三、实用新型审查趋严的审查背景

• 2016年底,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专利审查提升质量,把好审查端,避免不当授权,提供权利稳定可期的专利权,专利审查双向传导作用,向前促进科技创新水平,向后有利于专利市场价值发现。

• 国知局专利提质增效工程

        压缩审查周期(发明)为核心,稳步提升审查质量为重点,以促进高质量申请、运用和保护。专利申请的稳量提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

• 申请量增长背后,新型审查员队伍进行了扩充

        新型审查部、北京中心,2017年起增加河南、天津中心新型审查审查员100人-800人;审查员在不同审查领域分布不均衡,部分类型的案件周期延长。

四、低质量专利申请

        低质量专利申请,指那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技术创新,或者创新程度极低的申请,这些申请通常不是以获得专利保护为目的。

1、非正常申请范围-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411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下列各类行为属于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四)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六)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2018年,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资助调整;严厉打击非正常申请)、联合惩戒(非正常申请纳入失信主体)、代理监管(代理机构监管和代理师监管)、强化签名代理师责任。

2、低质量专利申请的目的

• 奖励资助

• 高新减税

• 项目成果

• 升学毕业

• 企业宣传

• 招标投标

        非保护创新目的的低质量专利申请,浪费社会资源,无益于经济社会发展,也有损中国专利的国际形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只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情况,不公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

  3、低质量专利申请的具体体现

• 相同方案重复递交(为了凑数,方案大量拆分,甚至于非正常撤回后再次递交)

• 编造技术方案

• 抄袭技术方案

• 拼凑技术方案

• 文字注水(背景技术大篇幅复制、技术效果与技术问题对不上)

4、低质量专利申请的审查

保护客体的审查:

• 对涉及软件程序的申请,只要能判断其硬件部分系现有技术,所解决的问题是依赖软件实现的,均不属于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改进,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功能性限定模块。

• 对涉及材料的申请,其发明点仅仅在于材料本身、或者属于单纯材料的替换,均不属于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改进,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 对仅涉及表面文字、符号、图案、色彩的申请(例如建筑平面设计图),不考虑其是否解决技术问题,均认定其不是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改进,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 如果技术方案是已知技术的简单组合并且没有产生新的技术效果,或仅仅是要素关系变更并且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相同或相似,可以不用对比文件,直接以“明显不是新的技术方案”为由,认定为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加强明显新颖性审查力度。要充分利用机检推送报告以及其他线索,以明显新颖性评判为主线,严格审查;对涉嫌低质量申请的案件,必要时可主动进行明显新颖性检索;并且在一通中尽量对全部权利要求进行新颖性评述,力争发出一次审意即可驳回。(主题名称不同,技术方案实质相同;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预期技术效果几者中,技术方案相同;方案创造性较低,区别特征为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充分发挥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作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适用面广,并且便捷有效,对于框图类申请、模块类申请、含有简单已知电路的生活类申请,以及其他情形的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的低质量申请,可适当运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进行审查。(记载的组件、结构、连接关系不清楚;方案拆分为多个专利,导致多个专利技术手段均含糊不清)

加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的审查。注意做到对权利要求的全面审查,加强对限制权利要求的各项条款的使用,特别是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使用。对权利要求为功能性限定以及保护范围过宽的申请应严格审查,还要注意辨析是否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以及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加强对专利法第5条的审查。对涉嫌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低质量申请要从严把握,尤其是对涉及性用品的申请,应严格医疗目的的判断原则。

相同发明创造A9.1(区别特征已经被隐含公开;区别特征为惯用技术手段、只是专利名称等处不同;描述角度不同,但实现技术效果的相应技术手段相同)

实用性A22.4(具有积极效果,适应社会需要;技术方案背离现有技术,不必要的复杂方案解决简单问题;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存在,脱离社会需要,不满足行业强制规定)

5、低质量专利申请的处理

对低质量申请的处理要注重高效率,尽量选择简明易行的处理方式,力争尽快结案,尽量避免出现复杂的处理结果。

1.如果对一件低质量申请可以使用多项法律条款进行处理,应优先选用简明且便于快速驳回的条款,如专利法第2条第3款、专利法第5条、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等;对明显涉嫌低质量申请的案件,如果各项实质性驳回条款都不适用,可主动进行明显新颖性检索。

2.简化审查通知书和驳回决定的撰写。结合上述各种低质量申请的审查方式,有针对性地编制各种对应的审查通知书模版;审查员在处理低质量申请时直接套用对应的通知书模版,只填写少量文字即可简单快速地发出通知书。在多补驳回决定的撰写中,案由部分仅写明驳回所针对缺陷的审查过程即可,理由部分仅写明最后针对的文本仍存在的缺陷即可。

3.尽量减少发通知次数。在发出审查通知书时尽量做到一次述尽,对修改后可能出现的超范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等问题应尽量提前告知,争取减少发通知次数,做到尽早驳回或视撤。

三、实用新型未来举措

1、结合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对22条3款(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的审查。

2018年12月,全国人大对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专利法修改有望今年年内完成。

细则44条: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更便于驳回低质量拼凑专利;保留实用新型审查周期快,授权相对容易的特点。无效宣告程序中对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2、上线新系统,打击低质量申请

形式缺陷智能审查,相似专利机检推送,国内外专利附图检索功能。附图相似的专利重点关注。

3、同日申请专利政策调整

同日申请数量太多,客观上增加了专利申请数量;一种方案,审查两次,消耗了审查资源。

同日申请新型授权后,发明4年后再进入实质审查,或者实用新型授权后增加一段时间犹豫期,决定是否需要转换类型为发明。

4、审查措施

审查指导意见、典型指导案例、内部质检通报

     实用新型优势:授权快,侵权判定相对容易,更容易维权,创造性要求低,便于提高稳定性,适应当下国情,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会继续保留这种制度。

 

 

 

来源:裕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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