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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广告,应严守“八不得”!
发布时间:2022/8/30 9:46:42

医疗器械广告,应严守“八不得”!


近日,上海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公司在其网店开展促销活动,在其产品详情页上增加了“支持30天免费试用”的宣传用语。该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据该案行政处罚判决书所述,该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型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的规定。

 

那么你知道医疗器械广告中还有哪些不能出现的内容吗?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一起重温一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 来看看《办法》里提到的医疗器械广告“八不得”:

 

1.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办法》第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2. 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办法》第三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 不得超出注册/备案说明书范围

 

《办法》第六条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4. 不得违反《广告法》

5. 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办法》第十一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6. 以下情形,不得继续发布广告

 

《办法》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并应当主动申请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

(二)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广告审查机关发现申请人有前款情形的,应当依法注销其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7. 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办法》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8. 下列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办法》第二十一条 下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 

(二)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三)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四)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

 


来源:CMD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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